近来,北京的多个公交车站台呈现了一则广告:一名男人自称“李白再世”,宣扬其个人诗集。不少市民觉得,将这种宣扬个人的“傲慢”言辞置于公共场合非常不当,纷纷表明质疑:莫非公共场合的广告设置如此随意?对此律师表明:这样的广告有悖公序良俗,更涉嫌违背《广告法》。

  7月13日,记者到北沙滩东、长虹桥北、东土城路南口等多个公交站点看望,发现这些公交站点都呈现了相同的广告。这则广告上不只有男人拿着摇扇、写着个人名字的宣扬照,还有宣扬其个人诗篇观念的介绍。他出书的诗集也呈现在广告上,赫然写着“李白再世”。

  这些广告刊登的地址多坐落中国文联大楼、中国作家协会邻近。这样的个人广告毫不隐讳呈现在公交车站,让不少市民觉得过于傲慢和随意。也有市民对记者表明了疑问:个人广告莫非想登啥就登啥?公共场合的广告莫非没有内容审阅吗?

  对此,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彭艳军律师以为,该广告现已涉嫌违背《广告法》第3条:广告应当实在、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契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宏扬中华民族优异传统文化的要求。这则广告宣扬的内容描绘过于夸张,许多仅仅个人片面结论,短少科学性、严谨性,简单对社会尤其是青少年发生不良的引导,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

  别的,依据广告法第5条,彭律师特别提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恪守法令、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对发布的广告应该进行必要的审阅把关。实习记者 徐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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