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停车需求、道路条件以及交通影响评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统一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施划,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设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故意损毁、移动、涂改停车泊位标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妨碍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公众出行需求相适应的共享单车等共享出行工具投放机制,合理设定投放总量,科学规划和设置共享出行工具的停放区域。

  共享出行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遵守市容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合理投放运营车辆,并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和损坏、废弃的车辆,主动接受市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管理和公众的监督。

  共享出行工具的使用人,应当在使用完毕后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并保持车辆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指定泊车时间、区域和车辆类型等标示规范停放,排列整齐,不得逆向停放、骑跨停车区域或者未按照停放车辆类型区分泊位停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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