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意识的提升,电动车成为越来越多市民的出行选择。然而,电动车的普及也带来了一些管理挑战,尤其是在住宅小区内,电动车的

  《规定》中所称的电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车辆,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不包括新能源汽车。

  《规定》共二十条,进一步厘清了市、区政府及各部门工作职责,并对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责任、违规处置等方面进行规范要求,为后期我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因地制宜组织建设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新建的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独立设置,符合相关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要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

  1.在居民住宅楼内的公共门厅、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人员疏散的区域停放电动车及充电;

  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安全宣传及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于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情况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部门对住宅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开展巡查、劝阻、上报等安全管理工作的,未履职行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纳入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体系。

  任何单位及个人违规充电、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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